行政案件辦理期限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二、行政案件的辦案期限是什么
1、行政案件的辦案期限一般是三個月,若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時間也不得超過一個月。
2、行政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
3、行政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凡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則不再予以追究。
4、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三、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為多長
1、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2、《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引用法規
[1]《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四、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辦理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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