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
一、不當得利的目的是什么?不當得利益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什么是不當得利的目的?”的解答如下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在德國民法典中,“不當得利”首次被作為一種明確具體的法律用語而為法典所使用,德國民法典第812條規定“1.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給付或者以其它方式使他人蒙受損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對該他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來消失,或者根據法律行為的而以給付來追求的結果并未出現,該項義務也存在。
2.以合同對債務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進行的承認,也視為給付。”依此規定,自始無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已經消滅,或者以給付來追求的結果并未出現,在此情況下,受領人給付或取得他人之利益,有義務返還其所受的利益。不當得利一般需符合下列構成要件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利益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合法根據。 以奉行自由主義為原則的法國民法典,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響。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只要當事人之間具有財產權利轉移的合意,即發生財產權利的轉移。如果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使財產本身已經轉移,也不發生財產權利轉移的后果。在動產,即使已經交付;在不動產,即使已經進行登記,并不被視為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只被視為對當事人合意的履行,并不認為在合同之外尚存物權行為。當然就不存在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問題。法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而采用物權行為有因性的理論,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同命運,若債權行為有瑕疵,相對人則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給付人得基于所有權,請求返還標的物,自無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德國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制度和《法國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制度在設立上存在巨大差別的根本原因。同時,由此可見,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擴大了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及其重要性。上面就是不當得利的目的意義是什么問題的回答,有什么問題可以聯系我們。
二、本人承包村里一塊土地。因沒錢經營,轉租給朋友搞養殖。幾年下來,沒有給足一成的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第二章第八條之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和第十二條之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符合上述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章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二條
三、詐騙犯罪中不當得利的目的是什么?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在德國民法典中,“不當得利”首次被作為一種明確具體的法律用語而為法典所使用,德國民法典第812條規定“1.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給付或者以其它方式使他人蒙受損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對該他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來消失,或者根據法律行為的而以給付來追求的結果并未出現,該項義務也存在。
2.以合同對債務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進行的承認,也視為給付。”依此規定,自始無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已經消滅,或者以給付來追求的結果并未出現,在此情況下,受領人給付或取得他人之利益,有義務返還其所受的利益。不當得利一般需符合下列構成要件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利益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合法根據。 以奉行自由主義為原則的法國民法典,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響。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只要當事人之間具有財產權利轉移的合意,即發生財產權利的轉移。如果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使財產本身已經轉移,也不發生財產權利轉移的后果。在動產,即使已經交付;在不動產,即使已經進行登記,并不被視為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只被視為對當事人合意的履行,并不認為在合同之外尚存物權行為。當然就不存在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問題。法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而采用物權行為有因性的理論,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同命運,若債權行為有瑕疵,相對人則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給付人得基于所有權,請求返還標的物,自無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德國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制度和《法國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制度在設立上存在巨大差別的根本原因。同時,由此可見,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擴大了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及其重要性。上面就是不當得利的目的意義是什么問題的回答,有什么問題可以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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