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人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決定的區別是什么?
一、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進入行政訴訟后,其行政相對人的身份 自然 喪失,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主體成為被告,兩者在法律地位上趨于平等。在法律中,我國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會有明確的規定,在行政關系總,行政相對人擁有申請權、參與權了解權益以及受保護權,那么應該履行的義務包括了服從管理、協助公務執行、接受監督以及遵守法律程序的義務,如果行政相對人做出了違反法規要求,也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二、什么是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嗎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的問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因此,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無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13條
三、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決定的區別是什么?
你好,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具體如下第一、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采取的強制手段,往往屬于為迅速查處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臨時性處置。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后,為執行該行政決定所采取的強制手段。第二、行政強制措施都是暫時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而行政強制執行則是終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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