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怎么辦?
一、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怎么辦
1、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時,是不需要法院判決的,如果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2、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對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我該怎么辦,檢察院不受理,怎么辦
專業分析
這種情況你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訴權和起訴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不起訴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三、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怎么辦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
二、申請復核。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三、向檢察院投訴。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四、拒絕自訴。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