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什么區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法律意見】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如下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
1.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
2.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第二,受理機關不同
1.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圍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
2.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
第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訴訟。
第五、審查依據不同
1.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2.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第六、審理程序不同
1.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
2.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第七、審查范圍不同
1.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
2.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部門政府哪個部門負責?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三、責令改正的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條件有哪些
下面為大家解答責令改正的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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