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結構
一、我國采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是什么我國采用單制的國家形式原因是什么
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套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維護憲法的權威和法制的統一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2.在國家機構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的中央國家機關體系;
3.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方面,無論是普通的省、縣、鄉行政區劃,還是民族自治區域,或者特別行政區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不得脫離中央而獨立;
4.在對外關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國家法主體,公民只有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可以分為什麼和復合制
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可以分為分為單一制和復合制兩種。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調整國家的整體與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的形式。在單一制的國家中,全國只有一個憲法和一個中央政權;各行政單位或者自治單位都受中央的統一領導,而且不論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達到何種程度,地方的權力均由中央以憲法和法律加以規定。
復合制國家又分為邦聯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邦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沒有統一的憲法和集中統一的國家機關體系;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獨立的主權、中央國家機關體系和法律制度體系;邦聯的決定要經各個國家的批準才能夠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三條
三、集團公司的組成結構與特點新集團公司組成的結構與特征
公司的組織模式亦稱組織結構,它包括公司內部執行領導任務和管理職能的各構成部分及其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現代集團性公司而言,主要采用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和控股經營制等組織形式。1、直線職能制
直線職能制亦稱直線參謀制,它將領導直接指揮和職能人員業務指導相結合,并具有直線制和職能制的優點,是現代管理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
直線職能制的本質特征在于公司總部龐大,內部劃分為若干個職能部門,公司總部對這些部門進行策劃和運籌,直接指揮各部門的運行,以利于各部門的集中統一,直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即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均由公司最高層領導直接進行管理。使得生產和銷售活動的縱向一體化大為加強,并由此形成了現代大型公司的原型。這種模式的不足是,各職能部門缺乏自主性與積極性,難以適應開拓新市場,滿足不了市場多元化的要求。
2、事業部制
事業部制是一種分權式體制,它把市場機制引入公司內部,按產品、市場、營業區域和用戶劃分為若干事業部,實行集中指導下的分散經營的一種管理組織模式。
事業部制的本質特征在于事業部一般無法人資格,是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每個事業部都是實現公司總體目標的基本經營單位,對每個事業部委讓權限的同時,使其擔負經營責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統一管理。事業部的規模一般介于總公司與生產工廠之間,可以自設職能部門。在產銷分立的大公司里,事業部只負責組織和指揮生產,不負責經營銷售。在大企業,也有采用事業本部和事業部兩層結構的。在日本,大約有60%的大公司采用了事業部制。
事業部制在集團公司中,為直接的隸屬關系,既是某一大類產品的投資和生產中心,又是該類產品的利潤中心。因而分支管理與資源配置,規模與效益結合得較好,容易造就經理階層的職業化。但事業部制也容易產生本位主義、各部門間難協調,更要防止過于集權。
3、控股制結構
控股型組織結構是在公司總部下設若干個子公司,公司總部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控股,承擔有限貴任。母公司對子公司既可通過控制股權進行直接管理,又可通過子公司董事會、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資產進行控制。
H型結構是實行集團公司內部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既能發揮母公司的戰略優勢,又能充分發揮子公司的積極性、靈活性。必要時,母公司容易放棄沒有前途的子公司。這樣,在結構上設計了一種增入或退出機制,便于兼并、重組,十分有利于分散集團公司的財產和經營風險。相對地,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源調配能力有限,監控較為間接。H型組織結構比較適用于大型的跨國公司。
從歐美大企業看,H型結構正逐漸轉變成U型或M型結構。一般而言,U型結構更多適合業務比較單一的企業,M型結構則適合業務多元化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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