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法律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么,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么,如何進行民事訴訟
關于“民事訴訟的程序有哪些,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么,民事訴訟”的相關解答如下民事訴訟程序的步驟有哪些一審程序: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上。上面就是圍繞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這個問題的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范圍有哪些,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訴訟期限
①訴訟期間。稅務行政訴訟期間按其產生的依據可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在進行起訴時,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定起訴期間起訴,若超過該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便可當作自動放棄起訴權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延長起訴期限,具體起訴期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這種由人民法院職權指定的期間就是指定期間。當人民法院重新確定起訴期限后,當事人一定要在這一期限內提交起訴書,否則也視為放棄起訴權?! 、趯Χ悇諜C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绻{稅單位和個人、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如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不服,首先必須到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去申請復議,只有對復議答復仍不服的,才能打行政官司。 ?、垡谐浞值臏蕚?。 若沒有充分的準備,匆忙上陣,即興發揮,信口開河,無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敗。訴訟準備主要應抓好如下幾點弄清楚案情的來龍去脈和前因后果,從中分析當事人雙方的分歧點,以及分歧點與自己的利害關系,本方在訴訟中可能取得的戰果或優勢,對方的有利條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確定本方應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確訴訟的最高目標和最低目標,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確訴訟手段、訴訟原則、訴訟步驟和訴訟策略等。再次就是廣泛搜集證據。最后是當事人和證人與法院的協作、配合。法院是國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講的是依法辦事,違法必究。但誰都會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狀態固然不能決定審判結果,卻足以影響案件審理,同時個別法官的確存在違法行為。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38條
三、行政訴訟法的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
四、行政訴訟法包括哪些,又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包括的有總則、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涉外行政訴訟、附則??倓t中有立法目的、訴權等相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五、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及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本人就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歸納如下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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