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質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一、土地使用證的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專業分析土地使用證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如下
1、使用權性質不一樣。
2、使用的權限不同。
3、使用期限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二、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差別?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做法,劃撥通常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獲到國家土地除交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無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事項,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br>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做法。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后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br>
4、要判斷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個人買下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買下好,也不影響使用權。
三、土地性質變換為出讓的請示
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1、以劃撥方式獲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通常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允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解決出讓手續,交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于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2、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其中寓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限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商定的,不愿意定都是70年。
3、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四、土地證出讓和劃撥的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五、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1.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主要是無償和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國有土地劃撥是依法經過當地主管部門的同意,劃撥一片土地可以無償使用,出讓則是需要經過競拍等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并且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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