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對抗
一、的登記程序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我國對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即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登記備案的具體程序
1、登記申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有關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權出租的證明。
2、主管部門對租賃合同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包括第一,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第二,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第三,審查租賃合同的是否齊全、完備;第四,審查租賃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第五,審查當事人是否已繳納了有關稅費。
3、房屋租賃申請經協調、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所租用房屋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則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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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異議登記指什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異議登記權利人怎樣應對異議
異議登記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異議登記前必須進行變更登記。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有權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利害關系人,即認為自己的權利未登記或因他人權利的登記使其應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應為房屋權利歸屬和,而不能包括自然狀況。這是因為,異議登記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權利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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