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的定義,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嗎?
一、設施農業用地是否可以用于非農建設?
專業分析
設施農業用地可以用在非農建設,但是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用地轉非農建設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三)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二、水利設施用地通常屬于建設用地么?
水利設施用地不屬于建設用地,屬于生產設施用地。具體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第一條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一)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二)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三)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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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第一條
三、工業用地是否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
1、不屬于;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
2、兩者的地價不同;兩者的使用權年限不同;兩者的土地使用性質不同
四、裸地可以被用作建設用地嗎?
農村宅基地是集體建設用地的一種,集體建設用地包含了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解決集體成員居住問題的建設用地,對其使用權對象有限定,非集體成員不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除宅基地以外,還有集體經營性用地和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用于建設集體公共設置或者集體產業企業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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