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新食品安全法
一、新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法律依據
新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二、食品安全法對散裝食品標識不規范如何進行處罰
散裝食品標識不規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引用法規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三、食用農產品是指以食用為目的而生產或加工生產的農產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如蔬菜、瓜果、未經加工的肉類,等等。食品包含食用農產品,但是考慮到我國在2006年已經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包括食用農產品在內的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為避免法律之間由于適用范圍交叉可能出現的沖突,本著兩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銜接的原則,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屬于食品安全的范疇,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不是所有食用農產品的管理都要適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適用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的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二是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三是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四是農業投入品的有關管理。雖然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屬于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范疇,應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但考慮到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對保證食品安全關系重大,食品安全法對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作出了一些更加嚴格的規定,以適應執法實踐的需要。這些規定,有的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相銜接的,有的則是新規定的,如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規定可以予以拘留等,為與這些規定相銜接,食品安全法規定“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四、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以上就是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望采納。
引用法規
[1]《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
五、食品安全法上,過期食品如何處罰?
專業分析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
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
引用法規
[1]《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