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
一、行政許可監察的監督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
從《現在許可法》的上看,監察機關主要應從以下三點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一是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如不能設定許可的單位隨意設定許可。
二是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如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三是實施許可后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了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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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機關是哪里,法律有哪些規定
申請監外執行后,決定收押的機構是人民法院,監外執行不需要擔保人,正在監獄服刑的犯人因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由監獄提出書面的意見,報上級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由法院決定監外執行。
三、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什么和法律規定?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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