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經營違反哪些法律
一、修路占地沒補償阻止違法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修路占地沒補償,阻止修路是違法的。如果沒有依法給予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二、占道經營違反的法律是什么
城市占道經營,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的規定。
一、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盈利性買賣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引用法規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三、占道經營違反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1.占道經營只是違反當地的地方性法規,但法律還沒有對占道經營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
2.非法占道經營的,對于違法者應該責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或者經多次警告,仍然占道經營的,給予罰款,沒收經營物品等處罰。
3.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盈利性買賣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引用法規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四、占道經營違反哪些法律?
占道經營只是違反當地的地方性法規,但法律還沒有對占道經營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盈利性買賣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特征之一是經營者從事的行為具有盈利性,二是經營者行為必須有一定的過程,即買賣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
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引用法規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