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一、二審后重審時間是多久,二審發回重審的規定
行政訴訟二審的發回重審,在一審法院還是按照一審的時限辦理,簡易程序四十五日內審結,普通程序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二、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能否取保候審
上訴后如果被裁定發回重審,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三、"再審發回重審能否發回一審還是二審"
發回重審算一審。發回重審是指二審法院在審理一審的上訴案件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的判決違反了法定程序,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正確判決。還有可能是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事由。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的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一種審判制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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