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訴訟時效
一、民事訴訟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二、民事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民訴法中止規定屬于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在訴訟時效最后的6個月時間之內,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夠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之下,訴訟時效中止。這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94條所作出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94條
四、民事訴訟訴訟期限是如何計算的,民法訴訟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確保交易之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王澤鑒先生總結時效存在有四點理由1、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3、權利上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系,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上述即為民事訴訟訴訟時效的,謝謝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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