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義務
一、管理人的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該如何理解
管理人的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的義務實質上規定的是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為管理人設定的一種較高標準的注意義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七條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二、合同中的定作人有哪些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的義務
承攬方式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及時提供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應當及時予以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協助工作的義務
一方面,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工作的義務。另一方面,定作人在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監督檢驗時,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3、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對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當予以驗收。具體說,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無理拒收。
4、支付報酬的義務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如沒有確定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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