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商服用地
一、商業用地與商服用地的區別
商服用地,即商業、金融業、餐飲旅館業及其他經營性的服務業建筑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商服用地不同于民用地,可以出售。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二、商服用地范圍是什么
1、批發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2、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3、住宿餐飲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
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館、理發美容店、洗浴場所等用地。
三、商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是怎么計算的?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計算方法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拓展資料使用范圍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有哪些?
我們可以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倉儲用地50年;
(六)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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