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印花稅
一、借款合同印花稅怎么算,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的計算為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樹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二、保險公司質押貸款合同印花稅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因此,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應按財產保險合同稅目,按保險費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引用法規
[1]《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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