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3萬多一年了還不上,會坐牢嗎?
一、信用卡欠款三萬多一年了還不上,會坐牢嗎?
信用卡欠款3000但是有差不多1年了,不會坐牢,但是有可能被銀行到,要求還款的。1、如果是銀行向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欠信用卡五萬逾期一年還了,還能要嗎
信用卡欠錢不還的行為屬于透支行為,在刑法上,對于惡意透支行為才有相應的刑罰處罰。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惡意透支行為的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第
一、客觀條件必須經過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并且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欠款。也就是說如果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第
二、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以下六種情形將會被認定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惡意,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
第三,“惡意透支”達到一定數額,這個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引用法規
[1]《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2]《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三、信用卡欠款三個月沒還,需要還嗎,是否會被立案?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你屬于第四種情況。
四、信用卡欠款三個月了還能起訴嗎,律師會立案嗎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于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五、信用卡欠款沒還完一年沒還了,可以辦卡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墊還信用卡被騙,可以報警。對方涉嫌詐騙罪,且屬于數額巨大。
一、定義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和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六、信用卡欠了一年多錢現在還不起了,銀行會強制收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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