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罪的認定和貪污受賄的立案標準
一、如何認定貪污受賄罪,貪污受賄的立案標準
對于如何認定貪污受賄罪,貪污受賄的立案標準這個問題,解答如下貪污受賄罪認定具體如下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職權孕育的結果,兩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與行為人擁有職權時間的長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況下,職位的喪失并不直接影響行為人地位便利條件的消失。所以說,當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后,雖職權喪失了,但因原有職權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條件,不會即刻消失。這就為該類人員變成受賄罪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二、哪些情形會構成貪污罪,法律有哪些規定
國有公司或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的情形會構成貪污罪,除此之外,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活動當中接受禮物應當上交,但是沒有上交的也會按照貪污罪來處罰。
三、貪污賄賂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貪污案件立案標準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予立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