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
一、出租土地使用權按租賃業(yè)的規(guī)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出讓土地,人們就依法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還有一種就是劃撥獲得土地,一般出現在房地產開發(fā)商中,這兩種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進行租賃的,可以是國家租賃給別人,也可以是個人租賃。
二、租賃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條件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一般生活中的出租,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居多,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fā)。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承包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fā)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xù)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房屋租賃合同簽訂
授權委托書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身份證號碼茲委托受托人 為本人的代理人,就本人所有的位于 房屋租賃事宜,全權辦理下列事項1.上述房屋租賃合同的簽署、變更辦理等事務;
2.上述房屋租金代收、水電費等代收;
3.上述房屋的一切其他事務。授權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本人予以承認,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有委托人承擔。本授權書作為租賃合同附件, 與租賃合同同時簽署,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授權書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人 受托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四、土地使用權出租和租賃有什么區(qū)別?
土地使用權出租和租賃之間的區(qū)別有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等。
五、土地承包權可以租賃嗎,如何出租入地承包權?
土地承包權可以租賃,出租承包權的方法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fā)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fā)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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