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最新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攤銷是什么意思,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土地使用權攤銷是指可以長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辦法,與固定資產折舊類似。土地使用權攤銷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中減少當期利潤,但對經營性現金流沒有影響。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分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自用的,發生的出讓金等相關稅費支出應記入無形資產并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分期攤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是70年。住宅用地所屬土地全國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到期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
2、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最低年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最低年限是四十年。法律規定,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四十年。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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