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安全生產事故需要劃分為不同的等級?
一、工程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按照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如何劃分等級,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根據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建筑施工工程建設安全事故可以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結果非常及其嚴重,事故及其嚴重的情況就是已經有超過30人的死亡,或者重傷超過了100人,或者事故的損失已經達到了一億元以上,這三種情況的其中之一都算是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事故很嚴重,如果死亡人數在10到30人之間,或者重傷人數在50到100人之間,或者事故的算在5000萬元到1億元之間,滿足這三種情況的其中之一都是很嚴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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