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
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
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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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比較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執行。抽象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不要式行政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具體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執行。抽象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不要式行政行為。
四、抽象行政行為的定義、分類和標準
專業分析1、行政單位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單位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單位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單位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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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
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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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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