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
1訂立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法定情形有哪些,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監護關系結束的法定情形
監護的終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對子女的撫養監護。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1 、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 、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 、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 、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是民法理論和實務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國在理論上對監護的界定不一致,同時,各國民法典中對監護的規定也不盡相同。通常認為,監護就是指民法上所規定的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監護從其本質上講就是對缺乏行為能力人的監督和照顧制度。監護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答案在上面請閱覽。
四、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五、仲裁協議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
時效情形約定事項超出仲裁范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一方采取脅迫手段的。
《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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