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后多長時間內可以重新再起訴?
一、撤訴后多久可以起訴相關撤回起訴后的期限
撤訴后,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可以再次起訴。起訴沒有時間間隔限制,即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即可以再次起訴。但是,對于離婚案件,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2]《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二、勞動仲裁撤訴后能否再訴?
勞動仲裁撤訴能否再申請,關于已按撤訴處理和申請人申請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經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復《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關于“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據上述規定精神,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車速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1]《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4條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38條
三、法院自訴案件起訴期間能否撤訴?法律上如何確定?
專業分析
如果已經是逮捕了,肯定不能夠撤訴。自訴刑事立案后,自訴人能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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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四、自訴案件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自訴案件在撤訴后是還可以再次進行起訴的,但前提是具有新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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