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
一、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
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只有以下幾種1、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2、追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主體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同時驗資單位在企業成立時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應在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單位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而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4、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時,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為被執行人。法被執行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5、追加總公司、分公司為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先執行分支機構財產,其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該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該企業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6、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期限屆滿后不履行義務的,或在審理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7、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卻擅自向被執行人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所負的債務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8、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案外人有上述行為的,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同時,應在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轉移的財產或被執行人仍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
9、追加被掛靠企業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主體的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應當追加掛靠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被執行主體履行給付義務。近年來,部分個體企業掛靠到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名下,由這個掛靠企業出具資信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然后由被掛靠單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二、追加被執行人是法人的情形
1、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業或者分離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就要做為被執行人被執行;
2、法人是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的,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3、法人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4、做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可以申請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5、企業法人解散或者為清算就注銷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無償接收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2、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作為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從執行角度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顯然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但也可能會損害被追加人的權利。兩種價值權衡的結果是,應將被執行人的變更與追加嚴格限定于權利義務關系清晰,責任容易認定的情形。就這個問題來說,公司股東在公司法人被注銷時在工商登記材料中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是較為容易判斷的事實,據此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3、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經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申請執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許可,引導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上是能不能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20條
四、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合法性
沒有規定可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并無關于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的規定。
被執行人是與申請執行人相對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勝訴方是申請執行人,敗訴方為被執行人,或者有負擔的一方為被執行人,另一方為申請執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決履行了,就不會申請法院執行了。
民事訴訟中在法院對于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身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被執行人信息就是敗訴方的個人基本情況及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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