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上杭縣土地糾紛法律咨詢
一、農村土地權屬糾紛的起訴程序,處理程序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這就是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程序的相關。
二、土地糾紛上法院起訴需要什么材料?
1起訴狀,也稱起訴書,這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要提交的,起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后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需要提交身份證的復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也可以一并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3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需要提交證據的復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4授權委托手續。如果受托了是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1份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1份。如果委托了非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1份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土地糾紛處理之解決方法
一、土地糾紛的五大原因1、土地價值越來越高。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城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這種高地價的態勢不斷向城市周邊蔓延,而在其他地區的農村,由于耕地管控嚴格,宅基地取得困難,土地的價值也是不斷攀升,這就造成農民之間對土地的你多我少等問題爭來爭去。
2、土地承包政策難以調和眾人需求。二輪土地承包后,我國提出了承包權30不變的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去年又提出了二輪承包到期后承包權再延長30年,但圍繞承包地方面的糾紛也很多,比如說長期沒有土地的問題、承包地被別人耕種無法要回的問題、機動地分配的問題等等。
3、土地流轉、征用等活動增多。國家鼓勵土地規模化經營,鼓勵土地流轉,再加上農民外出打工較多,近年來土地流轉還是比較活躍的,土地征收也隨著城鎮化的推進不斷增多,這就造成了很多土地賠償補償、流轉出讓金等方面的糾紛。
4、村干部土地管理職責的缺位。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上負有重要職責,但一些村干部責任心、原則性不強,在土地分配上不徹底,有的甚至存在優親厚友、收受好處的問題,在處理土地糾紛上和稀泥,再加上村干部頻繁更換,造成土地糾紛經常上行。
5、農民特有的面子之爭。很多土地糾紛問題之所以難解決,除土地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外,再有就是農民都要爭個面子、爭個道理,土地多少都不能丟、不能讓,否則就會覺得被別人欺負、抬不起頭。
二、土地糾紛調解的方法與原則
1、土地糾紛調解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問題比較棘手,調解失敗轉成訴訟的時候,最好還是請一名律師來處理這種專業問題,有了這名律師相信再復雜的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2、土地糾紛調解的原則農村土地糾紛由于起因復雜、時間長久、互不相讓等原因,解決起來非常復雜,有的問題越拖越久、越積越大,在處理上應把握以下3個原則。一是要尊重歷史,認真了解各類糾紛形成時的制度規定,了解糾紛雙方的合理需求;二是要面對現實,全面分析爭議雙方爭議點,引導雙方互讓一步,互相從對方角度考慮;三是要嚴格政策規定,不管是調查還是裁定,都要拿出過硬的政策依據,切不可隨心隨意,希望所有土地糾紛都能得到合理解決。
四、土地糾紛管轄地點怎么規定的工傷糾紛的管轄地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述是工傷糾紛的管轄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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