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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拘留15日后會怎么辦,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被執行人拘留15日后,應當解除拘留措施,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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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二、拘留38天是什么罪行,法律有哪些規定?
拘留38天是需要逮捕的罪行,因為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的時間,如果已經拘留三十八天,屬于是刑事犯罪的范疇,需要對當事人進行逮捕,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作出有罪的判決。
三、被拘留的檢查如何查詢被拘留的人,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要查到被拘留的人有以下方法
1、被行政拘留的,行為人在被拘留之前是會被通知的。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
2、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會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四、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不能起訴怎么辦?有哪些法律規定
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不能起訴可以到檢察機關和行政檢察機關進行投訴。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存在著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沒有辦法起訴的這種情況的話,完全是可以進行投訴舉報的,構成犯罪的情況,首先還可以要求追究警察的犯罪行為。
五、被刑事拘留37天后將會如何處理,規定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可能出現的情形有1、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
2、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應當釋放。
3、針對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可能會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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