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律咨詢問題
一、房地產糾紛解決方法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行政復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相應的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復議。
房地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
以上是對房地產產權糾紛的解答。
二、房產證糾紛怎么處理
1洽談處理。2調停處理。調停,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兩邊,在不能經過彼此洽談房產糾紛處理時,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房地產管理部分、消費者協會或別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經過說服,促使兩邊當事人依據有關商品房出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則,彼此諒解,達成寬和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3裁定處理。裁定又稱公斷,是指買賣兩邊在爭議發作之前或爭議發作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裁定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性規章、規則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自個的干涉,裁定委員會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聯系。裁定判定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結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疑問。如要選用裁定方法處理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有必要訂有裁定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裁定處理。假如兩邊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裁定,那么就不能選用這種方法處理糾紛。4處理。購房糾紛的處理,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分調停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訴,由該管理部分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詳細行為。就方法而言,處理通常經過一級決議和復議兩個期間。其間,一級決議是復議的條件和必經程序。包含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子的復議依《復議法》的規則進行。
三、房地產中介有哪些法律責任?
房地產中介法律責任包括1、告知真實情況的義務;
2、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損失時的賠償責任;
3、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睹穹ǖ洹返诰虐倭l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四、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業主應該如何維權,法律有哪些規定?
對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
開發商與購房者的質量關系通過《商品房購銷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來約束,購房者可先與開發商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既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這兩類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作為民事起訴的證據。
對于一般質量問題,如果在保修期內,業主可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
如果開發商不積極整改,業主可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等作為第三方介入爭議的調解,根據與開發商約定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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