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區新聞侵權法律咨詢律師
一、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對于侵權糾紛,其具有管轄權法院應當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二、侵權法中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有哪些規定?
這里計算日工資有幾種情況,包括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的。在誤工天數確定上,最好提供足夠的證據。從侵權的對象看,主要有人身侵權及財產侵權,在人身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因為耽誤工作而影響收入的,侵權人應該支付誤工費。
三、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原告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被告實施了污染損害行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產生損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辯駁原告的請求,就必須對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四、什么是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
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被告實施了污染損害行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產生損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辯駁原告的請求,就必須對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