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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居住證申請辦理報告怎么寫,法律怎樣規定
專業分析
工作居住證申請辦理報告可以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申請原因與現居住事由;申請人工作單位與單位職務;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址與現居住地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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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2]《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3]《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二、如何申請確定監護人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指定監護人程序的規定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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