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中的終止調查法定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當事人經查證核實不具備違法事實證據的,或者違法行為的發起已經超出訴訟追究時效,以及違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形,此外,如果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終止調查的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法提出終止調查的決定。
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不同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對最常見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處罰的種類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種類不限于上述八種,還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關閉等處罰。
三、管制算行政處罰嗎,怎么規定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
管制不算行政處罰,而是刑事處罰。管制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關押在一定的場所內,而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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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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