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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所辦理的事項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應當回避。并且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在進行調查檢查的過程當中是不能夠少于兩人的,同時是需要佩戴標志并且出示證件。
二、法律顧問是指與律師類似的職位嗎?他們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顧問不一定就是律師,也有可能是其他的自然人或者是組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律師,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三、法庭申請筆跡鑒定可以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庭申請筆跡鑒定可以。是需要由其中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申請,然后雙方當事人在經過質證之后就可以確定一下提供鑒定的樣本。之后就是需要選定鑒定機構,然后對此進行鑒定。
四、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五、立案偵查程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答立案偵查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
2、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并決定是否立案。
3、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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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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