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人放棄繼承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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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嗎,放棄后可以反悔嗎
1、因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繼承人放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而是所有權。
2、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享有的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繼承人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
3、我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也應當認定為有效。”可見,我國法律對放棄繼承權的形式,要求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
二、繼承人沒有表態(tài)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繼承人是否有權放棄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guī)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guī)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三、朋友放棄繼承遺產后遺產由誰繼承朋友放棄遺產繼承后遺產歸屬
1、繼承權放棄后可以由其它繼承人繼承遺產。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放棄繼承權后,其應繼承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但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的人,則其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2、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四、放棄繼承權的定義和限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五、放棄繼承后可以再繼承嗎,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放棄繼承后不可以再繼承。如果是在遺產處理之前將會根據(jù)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這樣的一種遺產,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沒有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是有可能來得及的,但是如果是在遺產已經分配結束之后,那么肯定是不能夠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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