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是否可以被單方面解除?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可以單方解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居間合同中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在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單方解除居間合同關系。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有失公平的;因不可抗力或者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預期違約或者遲延履行的;合同為不定期的。
四、特許經營合同如何被認定為是特許經營,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符合以下標準的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
1、特許經營合同是指特許人將其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約定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合同;
2、特許經營合同的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主體身份具有獨立性、被特許人使用經營資源具有許可性。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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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五、事業編制合同解雇的法律機制
法律分析解除事業編制合同的方式是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事業編制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事業編制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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