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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糾紛如何報警處理?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指貫穿于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始終的,進行解決糾紛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guī)則,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約束力,對解決糾紛具有指導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領會解決糾紛過程中各種解決途徑、解決程序的精神實質,公正、及時地解決各種糾紛,保證糾紛的解決結果能被切;地履行。
二、如何申請確定監(jiān)護人是怎么規(guī)定的,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申請確定監(jiān)護人的規(guī)定為,監(jiān)護人的范圍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孩子的監(jiān)護權責任由孩子的父母來進行承擔。被監(jiān)護人的父母擔任監(jiān)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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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三、什么是專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重點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權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權限。概述編輯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其歷史發(fā)展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特征編輯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概念界定編輯(一)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代理人的區(qū)別代理的和后果 代理的對象 代理的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訴訟行為,其后果是導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jù)民事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其后果是導致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參加民事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實體法為依據(jù)(二)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刑事辯護人的區(qū)別 適用對象 產生原因 職責 訴訟地位 介入的時間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基于當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說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民事訴訟法刑事辯護人 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單一,只能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辯護人介入訴訟。 刑事訴訟法(三)民事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的區(qū)別一、含義不同。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力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所謂訴訟代表人,是指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中的一人或幾人、為了共同訴訟人或者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一是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處于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關系,二是代表人代為訴訟的案件,必須是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人數(shù)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利益,也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二、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不同。推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表人之間有著共同的利益,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民事訴訟代理人則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三、保護權益的范圍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僅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四、法律后果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以被代表人的名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訴訟人和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五、產生的根據(jù)不同。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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