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書中有財產分配,離婚后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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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協議書寫了財產分配,離婚后財產分割有法律效力嗎?
即便夫妻雙方當時出于各種目的辦理離婚手續,之后還在一起共同生活,內心不認為是真離婚,但法律上對這種離婚行為是認可的。離婚協議經備案,合法有效,不能事后反悔。錢學志律師希望處在離婚邊緣的當事人慎重對待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理智,認真對待協議中每一個條款。離婚協議的需要有可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不可過于寬泛。另外,離婚協議中最好不要附加任何條件。通常情況下,絕大多數附加條件會被離婚登記機關認定為“雙方對離婚沒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最重要的一點,則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基于對私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遵照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約定分割財產應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可為了盡快離婚而敷衍了事,也不可因“假離婚”而作出所謂的“財產分割”,以免產生矛盾引發后續訴訟。
二、婚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婚后共同還貸款,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1. 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愿。
2. 男女平等原則。
3.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 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 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么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三、婚前女方財產,離婚了男方會分割女方的婚前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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