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時是否能被錄音錄像?
一、偷錄音算證據嗎,偷錄音的錄音算是犯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偷錄的錄音算證據嗎? 第70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引用法規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68條
[2]《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70條
二、被警察傳喚不去會怎么樣,具體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
警察傳喚必須要去,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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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三、律師和犯人談話中會有監控和錄音嗎?
1.都有,拘留所律師要見拘留人員是有監控和錄音監控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四、律師會見可以錄音嗎?
1.律師會見可以錄音。會見時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見過程制作會見筆錄。制作會見筆錄的,必要時應當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確認。辯護律師進行錄音、錄像,看守所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阻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五、法庭為什么不能錄音錄像
首先,要維護庭審現場的秩序,以及法庭的莊嚴形象,法院開庭審理作為專業要求非常高的一項活動,如果允許拍照,錄音錄像,試必會影響法庭的審理,干擾法庭秩序。其次,法庭審判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未成年人保護,國家安全,也有可能審判過程外泄會影響其他案件偵辦等等因素,所以是禁止的。
最后,錄音錄像容易被任意編輯或修改,給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同時若真的有什么發生,也容易給司法權威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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