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筑工程法律糾紛法律咨詢
一、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法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根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該法及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對“質量缺陷”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參照該條規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則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當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并且該客觀事實確系建筑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六十條
[2]《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
[1]《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法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根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該法及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對“質量缺陷”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參照該條規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則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當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并且該客觀事實確系建筑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六十條
[2]《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
[1]《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三、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糾紛法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根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該法及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對“質量缺陷”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參照該條規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則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當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并且該客觀事實確系建筑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六十條
[2]《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
[1]《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四、工程款糾紛起訴一般需要多長時間,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
工程款糾紛在3年內起訴有效,因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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