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及相關規定
一、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的擔保方式有留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訂立抵押擔保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需按規定進行抵押登記,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我國的合同擔保方式有哪些?
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定金擔保、留置擔保。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六、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有什么區別,主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不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與受讓人簽訂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時,常常約定有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追償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對于這類條款的效力,審判實踐見解不一。有觀點認為,該約定不僅排除了受讓人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主體的訴訟權利,而且排除了國家機關和原國有商業銀行依法必須承擔的出資責任、清算責任等,應當認定無效。也有觀點認為,此種約定僅能約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人,受讓人即便違反該約定向有關國家機關或原國有商業銀行提起訴訟的,僅構成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違約,相關主體無權以此抗辯。以上便是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效力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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