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刑事律師法律咨詢中心在哪里
一、《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選址沒有特定要求,具體看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二、最高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管轄地是什么?
最高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管轄地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
三、沒收程序管轄法院是誰?
沒收程序管轄法院是一審的法院,沒收財產的判決一般都是法院執行的,如果必要,可以和公安機關一同執行,財產案件一般是第一審的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的,不一定是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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