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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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律師解答
對于婚內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這一問題,法律并未作出強制性規定,因此,是否公證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即可。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此外,婚內財產協議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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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二、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分配、轉讓、分攤等協議的書面文件。
1、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應當寫明以下問題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后,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7財產分割后,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8違反協議的責任。需要提示一點,婚內財產協議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婚內財產協議一般在簽字后生效,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前提是雙方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不生效的。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有關,應注意部分的生效時間。
3、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婚內財產爭議糾紛如何立案?婚內利益糾紛該如何處理?
首先,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雙方就必須離婚”,類似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其次,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自動喪失監護權”,類似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父母一方自動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另一方的監護權。但是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
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凈身出戶”問題。一般來說“忠誠協議”對于未履行忠誠義務的一方,自愿放棄全部共同財產凈身出戶的約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將這份協議看作成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在約定條件發生時,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類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以上是我根據婚內財產協議糾紛應該怎么處理我找到了法律依據。
四、婚內財產協議書怎么公證?
婚后財產公證協議書是夫妻對婚后的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的書面合同,婚后財產公證協議書應包括以下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5、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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