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當事人與法律咨詢的技巧
一、如何有效查找當事人-
1、赴被告住所地(戶籍地)、原工作單位,向社區工作人員、鄰居、同事了解被告的情況。若被告在本地區的,可事先與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聯系,尋求他們的配合;若被告在外地的,可以請求當地法院協助送達。
2、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提高原告在法院查找被告工作中的參與度。首先,原告作為訴訟的發起人,其有權知道法院工作的情況;其次,相對于法院及其他人而言,原告一般是最了解被告情況的人,也是最有動力、最有意愿去了解被告的人。一般而言,法院能從原告處了解到關于被告最多、最直觀的信息。
3、上網查詢被告的有關信息。現在網絡信息極其發達,很多主體(尤其是單位)的業務、工作、行為等各項信息在網上往往均有公示或發布,只要用心查找、分析,往往能從中找到有用信息。
4、對有些可以電話聯系到,但就是不愿到庭,又無法查明其下落的被告,可以適當采取“釣魚查找”的方式。
5、詳細調查被告工商登記資料,雖然有的單位被告可能停業,或下落不明,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身份信息,一般均有登記,可以直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下落來實現送達。
6、部分被告下落確實無法查明,但是仍有財產或業務。此種情況下,法官可以提示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對查明的財產及時予以保全。就保全的方法而言,應實現最大可能的公示,且盡可能對被告的行為、或業務開展有所制約,如對動產、不動產查封的可以張貼封條,對被告的銀行納稅賬戶可以凍結。
7、對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與案件處理有直接關系的人員為外籍人員,或有可能出入境的,可以提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迫使其到庭處理訴訟事宜。
8、公告送達是《民訴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之一,法院在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時,一般是在報紙上予以公告,但此種方式就送達的實際效果而言往往是最差的。在當事人戶籍地、家屬日常居住地、社會關系所在地張貼公告,往往是較為有效。因此,在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時,除了報紙上登載公告之外,最好在上述地段,在較大范圍內實際張貼公告,且公告應載明有關訴訟的事項,當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官的聯系方式、案外人舉報的獎勵方式(關于案外人舉報的獎勵,這個措施很多法院都沒有實行過,建議法院能在今后審判工作中實行)等。
9、極少數案件可以在確定被告在家的非工作時間(如早晨6點左右或者中午12點左右)到被告家送達,這樣比較容易送達。如部分被告在正常工作時間段,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在家,致使法院在正常工作時間無法查找到被告。對于此種情況,可以采取早晨6點左右或中午12點左右赴被告住所地查找,這樣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及其家人。以此種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為一方面,法官之前與被告未曾謀面,很多被告往往會否認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讓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況;再次,也有利于案件及時調查、調解。
10、對于有單位的被告,在工作時間段,赴被告工作單位查找,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對于被告工作單位不明的,可赴社保局查詢當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比較容易找到被告。
二、當事人可以委托多少個訴訟代理人
1、1至2人。
2、“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考慮訴訟的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對委托代理人人數的限制,這種限制,既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又有利于訴訟的進行。”
三、訴訟代理人的法律特點概述
1、訴訟代理人的法律特點是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需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二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四、如何審查法人的資格是否合法,法律有哪些規定
審查法人是否有必要的經費,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是否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可以確認法人資格的合法性。法人分為很多種,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機關法人,還可以是事業單位法人,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的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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