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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盟合同糾紛怎么維權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二、民法典對加盟合同糾紛的處理有何規定
可以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加盟合同糾紛可以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加盟商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合作合同》《服務協議》《咨詢協議》,但其約定公司為加盟商提供理論與實際操作培訓、前期運營的指導、后期運營咨詢,加盟商支付服務費后獲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專業服務及市場營銷、廣告宣傳等支持等,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故可以認定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無論是退出還是繼續,仍應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引用法規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三、如何定性加盟合同糾紛?民法典對加盟合同的定性有哪些規定?
可以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加盟商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合作合同》《服務協議》《咨詢協議》,但其約定公司為加盟商提供理論與實際操作培訓、前期運營的指導、后期運營咨詢,加盟商支付服務費后獲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專業服務及市場營銷、廣告宣傳等支持等,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故可以認定本案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引用法規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四、民法典中關于加盟合同糾紛如何起訴的規定
整理證據、確定法院、開庭。1、整理現有證據。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2、確定管轄法院。對于合同糾紛以及相關財產權益糾紛來講,法院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在合同起草時,如條件具備,可根據直接約定管轄。如沒有約定管轄,則實行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訴。
3、根據案件難易等情況,判斷是否要請律師。對于復雜案件以及在異地訴訟的律師,建議聘請律師,避免因小失大。
4、準備開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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