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咨詢風險代理
一、哪些案件不能進行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不能風險代理的
1.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刑事申訴管轄問題,如何處理,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刑事申訴管轄問題的處理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三、無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無經營資質的刑事責任
1、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是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證件,開辦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2、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現為后置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后申請審批。《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四、關于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與訴訟權利的確定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法定代理人的規定
一、親友委托辯護人的流程標準委托辯護人的流程如下
1、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4、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到兩名律師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的辯護人的范圍不限于律師。
二、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有
1、服務對象不同。
2、產生根據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訴訟任務不同。
5、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訴訟活動則均需授權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五、刑事訴訟法中人身檢查的規定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但對于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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