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稅收滯納金怎么算的 五險一金滯納金怎么算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嘉興稅收滯納金怎么算的
稅款滯納金的計算方法1、依法應按照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計算。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二、2023年嘉興稅收滯納金怎么算的
專業分析稅款滯納金的計算方法
1、依法應按照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計算。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三、五險一金滯納金怎么算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對于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
2、《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3、對于民事合同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能超過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于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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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
四、屏東縣稅收滯納金怎么算?有沒有什么計算方法呢
1、合同還未履行即出現違約情況,如未按期支付項目啟動款項,導致相關工作無法如期開展,無過錯方將向違約方收取違約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1993〕第6號)第三條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由此可見,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對應的經濟活動還未開始,違約款項收取方不需要開具發票;收取方可以向付款方開具自制的收據,有稅務機關監制收據的地區,也可以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收據。此外,收取的違約款項,是在未銷售貨物、未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不屬于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此也不需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2、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違約事項而收取的違約款項,其開票和納稅問題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貨物或勞務提供方(收款方)收取違約款項如果是貨物或勞務提供方(收款方)收取違約款項,且合同屬于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應稅業務,則收取的違約款項應與貨款一起向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逾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如果合同屬于應交營業稅的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約款項屬于營業稅價外收費,須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違約款項收取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給對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五、稅收滯納金是怎么算
1.滯納金=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2.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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