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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律師在線質詢
一、可以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再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具體幾級傷殘以鑒定結果為準,最后,雙方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有工傷保險的。
二、除社會保險部門支付勞動者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鑒定費等等外,用人單位一般需要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交通費等等費用,沒有工傷保險的,全部由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具體賠償金額需要結合勞動者月工資、工傷休息時間等等確定。
二、工傷鑒定是什么,流程是什么?
工傷鑒定的流程是要求勞動部門委托法醫做司法鑒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定金本人沒簽字有效嗎?,怎么規定的
對于定金合同,如果本人沒簽字,但是一方已經實際交付了定金,另一方接受的,定金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四、個人是否可以申請筆跡鑒定,筆跡是否必須去司法部門
1、個人可以申請筆跡鑒定,筆跡鑒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只要有鑒定資質就可以。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征、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
2、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
3、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征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4、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是公安機關偵查手段,不是只有公安機關才可以做筆跡鑒定。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鑒定的。
五、工傷鑒定由哪個機構進行?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在我國工傷鑒定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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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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