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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抵押過期的申請解除押
1、擔保抵押過期,抵押過期后要解除質押的,可以向抵押登記部門提出申請,提供債務消滅、身份證明等的材料。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二、擔保人單方面撤保的方法和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單方面撤保,但如果債務人同意撤保就可以,債權人不同意,是不能撤保的。如果你擔心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有困難,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三、屯昌縣民間借款擔保糾紛律師收費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 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
6%
10-50萬元的部分 (含50萬元)
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
4%
100-500萬元的部分 (含500萬元)
3 %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
2 %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
1 %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
0.
5 %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
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2041%,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四、取保候審何時收監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取保候審后又被收監,與時間沒有必然關系,關鍵看是否符合收監的法律條件。符合法律條件將即時被收監,不符合法律條件或者獲得有效辯護,將一直不會被收監。
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以下規定,執行機關有權決定收監
(一)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三)在傳訊時未及時到案;
(四)干擾證人作證;
(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后一直不會被收監的情形有兩種
第一種,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無法調查到有效證據證明被取保候審人犯罪。此時,被取保候審人無罪;
第二種,案件經過法院審判,被取保候審人獲得緩刑判決。此時屬于有罪但不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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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五、刑事案件家屬維權知識
刑事拘留超過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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