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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程序如何啟動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行為的重要環節,也是行政復議合法、高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 一、復議申請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律文書送達的程序
1、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送達回證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理人或書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上述有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等其他單位人員到場,對送達情況和過程予以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拒絕簽收或蓋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適用留置送達。
3、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應通過國家法定郵政部門,采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并將郵寄回執留存放入檔案。
4、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行政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采取不同的送達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達,當直接送達不能達到目的時才可以采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不成,才可以采用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達。
三、案底如何消除?需要如何操作?法律規定如何?
對于構成犯罪,被處以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是沒有途徑消除案底,即消除犯罪記錄的,僅未成年人的案底會進行封存。《刑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溫馨提示】揚社會正義,助弱者維權,如果你有相關法律問題,比較緊急,請直接拔打電話或是點擊咨詢按鈕進行在線快速提問,幫助你更快的解決問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四、法律依據申請回避的程序
律師解答申請回避的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
2、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
3、駁回回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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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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